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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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
   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
   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
   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