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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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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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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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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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doc|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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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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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doc|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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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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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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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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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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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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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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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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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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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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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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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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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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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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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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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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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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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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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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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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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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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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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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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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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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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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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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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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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0:02所做的修訂版本

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
    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
    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