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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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532.doc|100.08.22高醫醫研字第100110253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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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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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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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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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任務相同。
     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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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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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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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教授人數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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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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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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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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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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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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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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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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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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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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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
     行迴避。
     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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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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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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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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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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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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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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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5:09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1.22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
100.06.14 99學年度醫研所第8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100.07.06 99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100.08.22高醫醫研字第100110253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
     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