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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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22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1.22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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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doc|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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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doc|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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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99學年度醫研所第8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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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06 99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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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532.pdf|100.08.22高醫醫研字第100110253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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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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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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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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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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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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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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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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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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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自本所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六至八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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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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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二分之一。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簽請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        核定後,陳請校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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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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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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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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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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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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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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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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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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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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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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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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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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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薪,自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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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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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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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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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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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教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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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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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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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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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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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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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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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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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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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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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9月1日 (四) 14: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1.22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院字第0971100485號函公布
100.06.14 99學年度醫研所第8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100.07.06 99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100.08.22高醫醫研字第10011025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
     行迴避。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