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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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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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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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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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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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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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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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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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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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二、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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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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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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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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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三、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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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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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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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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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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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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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以上各項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上各項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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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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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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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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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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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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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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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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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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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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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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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多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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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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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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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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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兼任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辦理。
     五、兼任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三條  本所教評會教師新聘、升等初審作業規定如下:
第三條  本所教評會教師新聘、升等初審作業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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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所教評會辦理,召開前先由所教評會或授權部分委員先就申請教師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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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所教評會辦理,召開前先由所教評會或授權部分委員先就申請教師之年資、任用或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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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用或送審資格、著作形式及學經歷證件等進行預審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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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著作形式及學經歷證件等進行預審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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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預審通過之教師,再由所教評會就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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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預審通過之教師,再由所教評會就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評量成績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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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量成績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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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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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者,如具主治醫師身分,須檢附本校附設中和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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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者,如具主治醫師身分,須檢附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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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之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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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初審通過之教師,本所教評會召集人應依據會議決議,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送審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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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初審通過之教師,本所教評會召集人應依據會議決議,加註評語連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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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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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送審著作及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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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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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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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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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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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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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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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教評會、醫學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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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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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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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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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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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教評會、醫學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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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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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日 (二) 16:0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10.22 102學年度醫研所第1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102.11.14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11.29 102學年度校第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3.01.03高醫醫研字第10211039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
         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以上各項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五、兼任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三條  本所教評會教師新聘、升等初審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所教評會辦理,召開前先由所教評會或授權部分委員先就申請教師之年資、任用或送審
       資格、著作形式及學經歷證件等進行預審及查核。
     二、經預審通過之教師,再由所教評會就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評量成績進行
       審查。
     三、本所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者,如具主治醫師身分,須檢附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推薦函。
     四、經初審通過之教師,本所教評會召集人應依據會議決議,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送審著作
       及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條  本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教評會、醫學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