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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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2%E5%BE%C7%B0%7C%C2%E5%BE%C7%B1%D0%A8%7C%AC%E3%A8s%A4%A4%A4%DF%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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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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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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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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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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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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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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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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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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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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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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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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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doc|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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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進行醫學教育中、長程發展規劃,並執行、管考及追蹤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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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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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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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合及改革醫學課程、研擬規劃醫學教育學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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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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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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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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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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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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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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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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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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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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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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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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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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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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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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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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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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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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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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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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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29日 (四) 09:45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30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5號函公布
112.03.23 111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6.28 高醫系醫字第112110198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並研擬規劃醫學課程,進而提升教學與研究品質,依據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醫學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培育醫學教育之專業師資,提昇教師專業素養。
       二、研擬規劃醫學教育課程、推動教材創新與品質提昇。
       三、推動醫學教育研究。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