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6.02.01 九十五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09.21 一00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29 一0一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2.05.08 一0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7.17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1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運動醫學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或校友擔任之。開 會時需有學生代表四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它實習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六、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始可決議。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