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4:5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2.09.10 92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25 92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3.02.11 (93) 高醫院醫字第0930006號函頒佈
101.09.21 101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運動醫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
   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資格限前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二分之一,
   且無重修學分者。
四、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認同本學系教學內容者即可申請。
五、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六、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
   以甄選方式擇優錄取;成績計算方式:歷年成績總平均佔30%,面試成績佔70%。
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
   可取得雙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