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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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12 96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10.06高醫院醫字第1001103082號函公布
103.06.26 102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12.05 103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01.27高醫院醫字第104110018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學院教
   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至2人擔任委
   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三、 本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
     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院課程規劃之其他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