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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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八號函頒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1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6號函公布
96.08.31高醫院醫字第0960007400號函公布
97.07.24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醫字第0971105353號函公布
101.03.22一OO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8.06高醫院醫字第1011101981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生效
102.07.11一○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26.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03高醫院醫字第1021104075號函公布
103.6.26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06 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6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
     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三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
     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
     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七年制;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六年制)
         1.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2.解剖學科
         3.寄生蟲學科
         4.微生物暨免疫學科
         5.藥理學科(碩士班)
         6.病理學科
         7.生理學科(碩士班) 
         8.公共衛生學科
         9.內科學科
        10.外科學科
        11.骨科學科
        12.麻醉學科
        13.婦產學科
        14.小兒學科
        15.眼科學科
        16.家庭醫學科
        17.耳鼻喉學科
        18.泌尿學科
        19.皮膚學科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21.精神學科
        22.放射線學科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24.實驗診斷學科
        25.核醫學科
        26.復健學科
        27.急診學科
        28.基因體醫學科(碩士班) 
        29.實驗外科學科
        30.醫學人文與教育學科
     二、學士後醫學系(103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五年制;104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四年制)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位學程:
     一、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二、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
     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四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
     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及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空間管理委員會。
     五、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六、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
     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