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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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1 99學年度臨醫所第五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4 101學年度臨醫所第一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8 101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11.13高醫臨醫研字第101110287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
   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如教授人數不足,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
   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