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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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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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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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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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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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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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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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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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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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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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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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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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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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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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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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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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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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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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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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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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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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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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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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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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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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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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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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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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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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者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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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者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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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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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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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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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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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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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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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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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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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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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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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1日 (一) 10:5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6.01 99學年度臨醫所第五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4 101學年度臨醫所第一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8 101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11.13高醫臨醫研字第1011102876號函公布
102.11.11 102學年度臨醫所第一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11.14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3.01.09高醫醫研字第1021103991號函公布
一、 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十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該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所,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者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委員會另訂定之。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