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腎臟照護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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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8.九十六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2.0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1.02.高醫字第0961100768號函公布
104.06.23 103學年度腎照系第8次自我評鑑暨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06.2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07.16 高醫系腎字第10411022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腎臟照護學系(以 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七至九名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推薦,並置學生代表一至三人,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覆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
         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以客觀角度檢討本系課程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定期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