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脂質科學暨老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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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7 107 學年度醫學院第 5 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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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1 107 學年度第 1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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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校脂質科學與老化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脂質科學暨老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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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本校脂質科學與老化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 法,設置脂質科學暨老化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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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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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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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脂質體學在基礎細胞分子層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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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脂質體學與脂質代謝在細胞分子層面之影響與相關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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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討脂質體學在臨床上造成老化之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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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脂質體學與脂質代謝在老化之影響與相關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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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新應用科技發明與建構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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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構與維護研究平台、創新應用科技發明與治療標的之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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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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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脂質代謝相關之轉譯醫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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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輔佐中心主任綜理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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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老化相關之轉譯醫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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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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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 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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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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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組長,輔佐中心主任綜理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 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 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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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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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 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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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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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劃 與預算,由醫學院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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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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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績效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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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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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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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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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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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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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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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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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9月2日 (一) 10:2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 學年度醫學院第 5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 學年度第 1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8.28 高醫院字第108110274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整合本校脂質科學與老化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 法,設置脂質科學暨老化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究脂質體學與脂質代謝在細胞分子層面之影響與相關機轉。
        二、研究脂質體學與脂質代謝在老化之影響與相關機轉。
        三、建構與維護研究平台、創新應用科技發明與治療標的之研發。
        四、脂質代謝相關之轉譯醫學研究。
        五、老化相關之轉譯醫學研究。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 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組長,輔佐中心主任綜理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 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 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 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劃 與預算,由醫學院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評鑑。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