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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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173.docx|104.01.22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017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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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以嶄新及創意的觀點來從事登革熱的防治與研究,依據本校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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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以嶄新及創意的觀點來從事登革熱的防治與研究,依據本校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登革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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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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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學院登革熱相關學術研究整合之單位。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學院登革熱相關學術研究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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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第四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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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提請校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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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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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請校長聘兼之。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五條  本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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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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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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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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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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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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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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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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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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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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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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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6:1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12.1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1.08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1.22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017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以嶄新及創意的觀點來從事登革熱的防治與研究,依據本校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登革熱
     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學院登革熱相關學術研究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診斷、流行病學與致病機轉研究。
     二、新藥及疫苗研發。
     三、環境蚊蟲控制。 
     四、行政教育支援體系的整合。
     五、核心平台實驗室的建立。.
第四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
       提請校長聘兼之。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五條  本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七條  本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
     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九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
     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十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
     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