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9月1日 (四) 14:2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9號函公布
100.07.06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8.19高醫院醫字第10011025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
     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中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推薦。 
     本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須由研究所及基礎醫學、臨床內科系統、臨床外科系統等三大單位組成,每單位至
     少有二人。
     本委員會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
     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委員
     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委員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委員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