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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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7 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2.10.07 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2.11.29一0二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11.29一0二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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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951.doc|102.12.26高醫院醫字第102110395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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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951.doc|102.12.26高醫院醫字第10211039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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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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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9醫學院第1053100378號簽呈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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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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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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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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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105年11月09日醫學院第1053100378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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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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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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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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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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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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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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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中票選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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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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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須由研究所及基礎醫學、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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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內科系統、臨床外科系統等三大單位組成,每單位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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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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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委員任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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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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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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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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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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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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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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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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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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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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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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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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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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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 等計分標準」辦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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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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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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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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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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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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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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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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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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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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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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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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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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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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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27日 (二) 18:36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9號函公布
100.07.06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0.07.21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08.19高醫院醫字第1001102585號函公布
102.10.07 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102.11.29一0二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12.26高醫院醫字第1021103951號函公布
105.11.09醫學院第1053100378號簽呈廢止
 
本辦法經105年11月09日醫學院第1053100378號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