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8行: 第8行:
       (一)組織成員: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
       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二)工作執掌:
-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
 +
       實習成效之評估
             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
 +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4:58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5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210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
       實習成效之評估
            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