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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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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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0200005.doc|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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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0200005.doc|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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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6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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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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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告: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修正後全條文(含修正條文對照表)1070425.docx|107.03.22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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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三條訂定本遴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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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之大學部學生、碩博士學生。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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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補助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經學院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兩週送至國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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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複審及備查,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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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及長期交換,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訂定本遴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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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須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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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學院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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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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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研習者,須以醫學系五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學生為限,且經國際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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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依時程分為以下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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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審定後,於醫學系六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四年級時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訓練研習一至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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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期交流:出國期間少於28天(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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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補助申請期間每年自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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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長期交流:出國期間為28天(含假日)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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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學生其學業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七十五以內,英文需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程度或研習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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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長期交換:應至少1學期以上(含),且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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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語言能力證明。托福成績ITP達55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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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獎勵名額由學院初評,交付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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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各項獎勵金額由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當年度出國獎勵金將依據年度校方核撥預算額度內支應。本學院各系、所獎勵金額按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每年度配合本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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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前往國外大學醫學院研習學生,經英語能力測驗擇優參加面試,遴選學生若干名後,呈報國際學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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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核銷期限所設收件截止日前未提出申請之系、所,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他系、所學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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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委員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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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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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甄試業務,由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及英文教師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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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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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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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訓練研習科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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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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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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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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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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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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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學院學生可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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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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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名額: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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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國外生活費,其減免標準另依本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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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補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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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長期交換研習機構:須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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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領補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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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獎勵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經學院依本細則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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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須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但需酌減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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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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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系、所每年得視實際需要預先辦理甄試遴選學生,經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獎勵項目與金額後,由各系、所當年度分配之獎勵金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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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學院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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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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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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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始得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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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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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勵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勵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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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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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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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簽請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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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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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4月26日 (四) 10:27的目前修訂版本

88.07.29(88)高醫法字第0三八號函公布
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六號公布
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12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18號函公布
99.12.23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1.03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1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5號函公布
106.10.26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22 醫學院10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及長期交換,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訂定本遴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學院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3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依時程分為以下三項:
        一、短期交流:出國期間少於28天(含假日)。
        二、長期交流:出國期間為28天(含假日)以上(含)。
        三、長期交換:應至少1學期以上(含),且其修業年限應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4條	獎勵名額由學院初評,交付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本細則各項獎勵金額由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當年度出國獎勵金將依據年度校方核撥預算額度內支應。本學院各系、所獎勵金額按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每年度配合本校經 
        費核銷期限所設收件截止日前未提出申請之系、所,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他系、所學生申請。
第5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選條件:
        (一)大學部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學院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四)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語言能力證明者。
        (五)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學院學生可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二、名額: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三、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國外生活費,其減免標準另依本校規定。
        四、長期交換研習機構:須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第6條	本獎勵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經學院依本細則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須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但需酌減獎勵金。
第7條	各系、所每年得視實際需要預先辦理甄試遴選學生,經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獎勵項目與金額後,由各系、所當年度分配之獎勵金核支。
第8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學院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9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始得核 
        銷獎勵金。
第10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勵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勵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11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13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簽請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