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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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日 (二) 12:0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6.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8.21 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8 號函公布
104.09.24 104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0.26 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處理本學院學生事務重要事宜,依據本校醫學院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同本校各單位協助本院學生課業問題之輔導。
    二、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實施計畫,協同相關單位建立本院學生
           預防與治療性輔導之機制。
    三、推動本院學生輔導相關措施及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五組組長、院長推派
    本學院教師代表數名、教務處代表、學務處代表、學生代表七人(各學系系學會代表、醫學研究所、
    臨床醫學研究所代表各一人)等組成之。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秘書一到五人,由本學院
    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