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9月25日 (五) 13:5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0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1 103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8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至9人,委員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醫學研究所、臨床醫學研究所、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呼吸治療學系、腎臟照護學系、運動醫學系各推薦1名
       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學生有關國際研習服務奬助審查。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得
     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