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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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30 94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22 94學年度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95) 高醫院醫字第0950051號函公布實施
98.10.22 呼吸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2.24 醫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28 呼吸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3.16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8.23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0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7 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9 高醫系呼字第1021100053號函公布
一、 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Ⅰ、綜合臨床實習Ⅱ-重症、長期呼吸照護學實習、小兒呼吸照護學實習之呼吸照護專業實習科目
   (以下簡稱實習)。
三、 學生必須修畢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課程者,始得參加最後學年之實習,專業課程包括:
   (一)呼吸照護臨床技巧
   (二)基本呼吸照護及設備學
   (三)基本呼吸照護及設備學實驗
   (四)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
   (五)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實驗
   (六)呼吸疾病學
   (七)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八)呼吸器原理及應用實驗
   (九)呼吸照護藥理學
四、 學生以本校附設醫療體系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地區醫院級(含)以上為校外實習場所,
   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五、 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經實習委員會審議後,呈報校長核定之。
六、 實習學分按照本學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七、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八、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
   規定懲處。
十、 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呈校方核定後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校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