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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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21 92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5.27 92學年度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09 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5.30 94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22 94學年度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0.20 (95) 高醫院醫字第0950050號函公布實施
98.07.27 97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0.28 99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4 99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29 100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3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
          成績必須全部及格,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為全班前1/3,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
第三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學生名額視招生差額而定,以不超過五名為限,惟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採面試方式擇優錄取;轉系總成績計算:歷年成績總平均佔40%,面
          試成績佔60%,同分參酌順序:1、面試成績2、歷年成績總平均。
第四條    轉系錄取之學生如因補修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者,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