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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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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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以下,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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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以下,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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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由本所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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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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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由本所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所所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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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四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所:  
第四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所: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第20行: 第22行:
         二、面試70%。
         二、面試70%。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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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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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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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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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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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在2017年9月11日 (一) 09:3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6.6 105學年度醫研所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以下,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
        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本所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所所長擔任
        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四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所: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第五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審查標準:
        一、書面審查30%。
        二、面試70%。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
        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