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勞資會議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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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26 高醫人字第1041103550號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資方)為協調其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下簡稱勞方)間之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勞資會議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舉辦勞資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 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五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資方代表: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人事室主任擔任。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
     出缺隨時改派之。
   (二)勞方代表:採票選方式,應選五人,候補若干人,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占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其當選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
     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三、 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
   翌日起算。但遞補代表自遞補日起算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四、 本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五、 本會議之討論事項如下:
   (一)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 其他建議事項。
六、 本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七、 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
   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未出席代表,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九、 本會議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十、 本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 會議屆、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 報告事項。
   (六) 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 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分送出席、列席人員,並責成有關單位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