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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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遠距教學,建構多元化學習環境,並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
    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
    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即時群播)遠距教學、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包括同步視訊遠距教學
    及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
    一、同步(即時群播)視訊遠距教學:同步視訊方式授課之本校主播及收播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
      大專校院、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課程。
    二、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使用本校網路教學平台,開設網路教學課程,平台應包括教學、課程內
      容、進度時程、師生交流、教學系統使用說明等功能,全學期面授課程至少二次以上。
第四條 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前一學期填具教學計畫書,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
    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開設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之課程,除前項內容外,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書。
第五條 遠距教學課程教學計畫書需提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及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始得開設。
    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經審核通過者,主播遠距教學課程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收播遠距教學課程
    授課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第六條 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
    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第七條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影像檔,送至
    收播端或以視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第八條 教師授遠距教學方式每學分應授課十八小時,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師、教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
    學生全程上課紀錄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做成教學成效報告,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相關教學
    成效報告資料至少保存六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第九條 本校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一學期以開設一門為原則,相關數位教材製作補助依據教務處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其選課及成績考核等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修習遠距教學之
    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二門課程為原則;其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十一條 本校師生對於網路教材之製作及使用,均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