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教學評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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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02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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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09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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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09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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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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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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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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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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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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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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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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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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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第17行: 第17行: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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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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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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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學生選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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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選課參考。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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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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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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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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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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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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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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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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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10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2.12(八八)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
89.08.15八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89.11.02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89.11.09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89.11.22(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
    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及通識教育教學評鑑。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
    學生選課參考。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
    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