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07.12 1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11103339.doc|101.12...)
 
(9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2行: 第2行:
:::::::::101.07.12  1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07.12  1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011103339.doc|101.12.06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9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1103339.doc|101.12.06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9號函公布]]
 +
:::::::::[[媒體: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_10602.doc|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等組成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等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總幹事,負責研議全校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
     以校長為主席,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總幹事,負責研議全校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權責如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權責如下:
-
     一、審議通識課程之規劃與檢討事宜。
+
     一、指導有關本校通識教育之政策方向。
-
     二、審議通識教育之博雅領域教學研究事項。
+
     二、提供本校通識課程規劃之諮詢。
-
     三、審議通識教育興革事項。
+
     三、提供本校通識教育興革事項之諮詢。
-
     四、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政策審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
+
     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議案相關人員或校外通識教育專家學者列席,陳述意見或諮詢。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議案相關人員或校外通識教育專家學者列席,陳述意見或諮詢。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列席時,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列席時,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pre>

在2024年4月17日 (三) 14:0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07.12 1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2.06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9號函公布
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等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總幹事,負責研議全校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權責如下:
     一、指導有關本校通識教育之政策方向。
     二、提供本校通識課程規劃之諮詢。
     三、提供本校通識教育興革事項之諮詢。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議案相關人員或校外通識教育專家學者列席,陳述意見或諮詢。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列席時,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