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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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5號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中推薦,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指定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兼任,綜理中心課程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擬通識課程之必、選修科目學分以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規劃通識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通識教育課程規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
   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