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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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104.11.25 104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1高醫心通字第1041104269號公布
107.01.11 106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5.13 110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1.06.23 11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6.30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2625號函公布
111.11.14 111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1.12.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1.07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484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3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4條 本中心下設四中心:
    一、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二、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三、語言與文化中心
    四、體育教學中心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規劃及推動各中心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各中心之主任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5條 本中心視中心發展之需要得設:
    一、 教學研究組 
    二、 綜合組 
    以上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6條 本中心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置院級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7條  本中心設「中心主管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教學研究組組長、綜合組組長組成之,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主管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8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 教學研究組組長、綜合組組長,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9條  本中心下設四中心分設中心會議,由該中心主任及中心教師組成之。以該中心主任為主席,負責研議該中心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10條 本中心為推動中心業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非正式課程發展委員會
       四、其他常設或由中心主任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