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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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104.11.25 104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1高醫心通字第1041104269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下設四中心:
    一、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二、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三、語言與文化中心
    四、體育教學中心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規劃及推動各中心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各中心之主任由通識教育
    中心中心主任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視中心發展之需要得設:
    一、 教學研究組 
    二、 綜合組 
    以上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通識教育
    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動中心業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中心主任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