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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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