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1個修訂)

在2010年6月2日 (三) 11:25所做的修訂版本

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3.03九十二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三次中心會議通過
                             93.04.01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
教育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
        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

第三條  本中心設「人文與社會科學」、「自然與應用科學」、「體育」、「社會服務教育」及 「語
        言教學」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負責各該組相關之教學研究與發展,由校長聘請助理
        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課程。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與研究。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本中心專任教師組成之,以中心主任為會
        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研究、服務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下列委員會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複審)
        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