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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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269.docx|105.02.01高醫心通字第1041104269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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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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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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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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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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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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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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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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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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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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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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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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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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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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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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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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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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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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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下設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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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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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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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
        二、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三、語言與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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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
        四、體育教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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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規劃及推動各中心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各中心之主任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
 +
        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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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視中心發展之需要得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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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教學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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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綜合組
 +
        以上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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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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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
 +
        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動中心業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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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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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委員會。
 +
        三、其他常設或由中心主任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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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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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5日 (四) 10:32所做的修訂版本

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104.11.25 104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1高醫心通字第1041104269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下設四中心:
         一、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二、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三、語言與文化中心
         四、體育教學中心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規劃及推動各中心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各中心之主任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
         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視中心發展之需要得設:
         一、 教學研究組 
         二、 綜合組 
         以上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 
         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動中心業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中心主任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