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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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13 104學年度第6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8.10 第1055100167號簽呈核定修正
105.09.05 105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9.19 第1055100214號簽呈核定修正
111.01.25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1.02.14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
112.08.22 112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中心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中心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中心專任教師排名前50%或大於等於5.40分。。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1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佐證資料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一)教學評量分數。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三)課程大綱。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二、本中心複選:
           (一)複選委員由本中心中心會議代表組成。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