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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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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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0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 2 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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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002.doc|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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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002.doc|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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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9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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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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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改後).doc|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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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8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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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1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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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x|112.07.04 (112)高醫心基字第11211021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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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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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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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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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本校專任教師五至七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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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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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並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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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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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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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本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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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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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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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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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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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和「跨域融通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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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跨域融通領域」和「基礎程式課程」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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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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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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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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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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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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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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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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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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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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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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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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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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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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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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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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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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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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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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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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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14日 (一) 12:46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函公布
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10.23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10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公布
104.12.31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5.01.20 一0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 2 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5.01.27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2號函公布
106.03.09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四次會議通過
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06.03.21 一0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11.11.28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2次會議通過
112.03.21 111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12.07.04 (112)高醫心基字第1121102167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本校專任教師五至七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
    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並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環境與科學領域」、「跨域融通領域」和「基礎程式課程」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
         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
    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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