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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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3 101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1.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7號函公布
103.03.25 102學年度第5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3.04.03 102學年度第2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4.29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2號函公布
103.09.22 103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3.10.23 103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1.11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8號函公布
104.12.31 104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1.20 104學年度第2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5.02.05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1號函公布
106.03.16 105學年度第6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6.03.21 105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
   以及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公民與社會領域」、「全球在地領域」及「審美鑑賞領域」的課程規劃
      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四)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五)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
   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