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1年1月8日 (五) 15:55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7.11 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03 10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80號函公布
109.10.29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教字第110110000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扶助社會弱勢補助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下稱薪火組)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校經費」支應「學雜費與住宿費」補助;由本校「募捐基金-起飛圓夢助學專款」支應「生活助學金與工讀金」。
第3條	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109學年度(含)前,以大學個人申請薪火組入學本校之在學生,但休學或延遲畢業學期者,均不得申領。
        二、補助標準: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於每學期指定期限內需檢證逕自向
                 學務處申請學雜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補助金(依教育部補助辦法核撥),非屬上述身分別之專案錄取生,得享
                 各學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補助金。
           (二)住宿費補助金:入學第一學年依學校安排提供校內住宿空間,於第二學年起享本校宿舍優先住宿權,補助額度依照
                 當年度學務處公告宿舍收費標準。
           (三)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得享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生活津貼,共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得續請領每月
                 新台幣參仟元生活津貼,每學期共五個月。
        薪火組學生獲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前項第1及第2款之補助。
第4條	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學雜費補助金:凡持有本校學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學雜費補助身分別資格證明者,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政府核發之正本
            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申請;非屬上述身分者,逕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二、住宿費補助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逕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住宿。
        三、生活助學金: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持成績單影本(含各科學業成績)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上述各項補助金經業管單位審查、校長簽准後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