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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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6 106學年度第1次學程聯席教務會議通過
106.09.28 106 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以下,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轉所生以醫師身
        份為主,並遵守學程投入80%時間於研究之相關規定。
第三條	由本學程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主任自本學程教師中遴聘之。
第四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學程: 
        一、	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	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第五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	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	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	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	學程規定之2年內效期英文成績證明。
        五、	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大學合辦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報考切結書。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審查標準:
        一、	書面審查30%。
        二、	面試70%。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學程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學程教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