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院系所學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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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院系所學程開設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5.02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97.12.15學程中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7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九十一條有關學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
           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擬設置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程開設之施行細則。學分學程僅
           接受校內學生申請,其計畫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會簽,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
           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學位學程得以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方式辦理,其計畫
           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通過後,依本校學則有關學程規定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並
           陳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後,方可公告實施。
           前項所稱計畫書及學程設置辦法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置宗旨。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第四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五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
           職專班以三十名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
           量內規劃。
第五條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八學分不屬
           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選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
           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
           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
           本校學則規定。
           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
           學程開設單位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
           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學程發
           給之學分證明或學位證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第九條	考核機制:為維持學程教學品質並符合學生自我性向與社會需求,特設本考核機制,以
           為持續改善之依據。
           開設系所提出終止之規定: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
           學分學程應經相關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學院會
           簽,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每學程得提報執行成效(應自訂格式),若未達學程自訂招生名
           額二分之一者,請於執行成效中說明原因及改善策略,並提報於開設系所之系、院務會議
           討論後將會議紀錄送至學程業務單位及教務處存查之。
           學程開始執行後第三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學程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開設計畫書內
           容外,另含修讀人數、學程學生學習護照學習自我評量結果、具體作法及執行成果說明、
           課程外審委員之意見、改善措施及學程課程之教學評量結果)送至學程考核小組審查後,
           參與學程開設系、所、院、中心應將審查意見備查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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