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圓夢助學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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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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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912高雄醫學大學起飛圓夢助學金補助辦法.docx|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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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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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協助並鼓勵本校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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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提供學生輔導所需資源及經費,以學習取代工讀,使經濟不利學生得以同時兼顧學業與生活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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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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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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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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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學務處秘書、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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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招生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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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組長為當然成員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共同組成,負責各類申請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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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成員並遴選教師若干人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負責各類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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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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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審查。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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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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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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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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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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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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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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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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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由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不分系招生薪火組(簡稱薪火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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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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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入學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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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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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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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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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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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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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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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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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經系所推薦、經審查小組會議審定需協助之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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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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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清寒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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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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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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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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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申請資格且經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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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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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期成績至少修業課程2/3學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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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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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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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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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薪火專案入學就讀者生活助學金外,其他核發名額及核發金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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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際研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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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審查小組依據每年度基金多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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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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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得請領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發給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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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申請流程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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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以下同)六千元,共計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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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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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均及格者,得續申請發給每月三千元,每學期共計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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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相關業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審查小組審議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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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請領國內外見實習及研習補助、專業技能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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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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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補助、課外服務學習補助、書籍及耗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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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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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上各項補助之核發原則及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學生事務處公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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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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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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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月26日 (三) 16:3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25高醫學務字第111110010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供學生輔導所需資源及經費,以學習取代工讀,使經濟不利學生得以同時兼顧學業與生活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第3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學務處秘書、教務處招生組組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各學院綜合組組長為當然成員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共同組成,負責各類申請案件之審查。
        本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
        說明。
第4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第5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一、學業輔導。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四、國際研習輔導。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第6條	申請流程與核發:
        一、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相關業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審查小組審議後核發。
        三、如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