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圓夢助學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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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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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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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協助並鼓勵本校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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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協助並獎勵本校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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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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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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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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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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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招生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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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凡本校弱勢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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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成員並遴選教師若干人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負責各類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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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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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審查。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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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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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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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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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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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且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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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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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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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由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不分系招生薪火組(簡稱薪火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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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移民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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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入學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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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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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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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發原則:核發名額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據每年度基金多寡而定,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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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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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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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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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績優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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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經系所推薦、經審查小組會議審定需協助之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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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符合申請資格且最近一學年學業及課外表現符合以下要求者得申請之:操行成績在8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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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清寒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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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在全班排名50%以上,且課外活動表現優異者,經評選得獎勵新台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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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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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符合申請資格且最近一學期班排名次較前一學期進步五名者,得獎勵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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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申請資格且經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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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績優獎學金與校內其他獎學金不得重複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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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期成績至少修業課程2/3學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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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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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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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為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每學年得額外補貼學雜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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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薪火專案入學就讀者生活助學金外,其他核發名額及核發金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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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通過生活助學金補助者,得額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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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審查小組依據每年度基金多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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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助學金每月6000元,每年共計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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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得請領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發給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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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且申請校內外國際研習、專業技能證照考試、課外活動等相關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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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以下同)六千元,共計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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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獲通過者,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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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均及格者,得續申請發給每月三千元,每學期共計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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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間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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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請領國內外見實習及研習補助、專業技能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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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提本小組會議審查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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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補助、課外服務學習補助、書籍及耗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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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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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上各項補助之核發原則及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學生事務處公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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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績優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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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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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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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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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佐證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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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助學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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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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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5日 (四) 15:5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6.27 105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並鼓勵本校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為本校捐贈收入。
第三條	起飛圓夢助學金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一名
        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教務長、招生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為
        當然成員並遴選教師若干人及校友一至二人為成員,負責各類申請案件
        之審查。審查小組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查
        小組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第四條	本校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經由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不分系招生薪火組(簡稱薪火專
            案)入學就讀者。
        二、低收入戶學生。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五、經系所推薦、經審查小組會議審定需協助之本校學生。
        六、清寒僑生。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予以補助:
        一、符合申請資格且經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者。
        二、每學期成績至少修業課程2/3學分及格。
第六條 
        一、除薪火專案入學就讀者生活助學金外,其他核發名額及核發金額由
            本審查小組依據每年度基金多寡而定。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得請領生活助學金:第一學期發給每月
            新台幣(以下同)六千元,共計六個月;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各科
            成績均及格者,得續申請發給每月三千元,每學期共計五個月。
        三、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請領國內外見實習及研習補助、專業技能證照
            考試補助、課外服務學習補助、書籍及耗材補助。
        四、以上各項補助之核發原則及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學生事務處公告辦
            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