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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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1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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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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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4 10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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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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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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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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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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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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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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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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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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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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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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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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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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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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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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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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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及執行秘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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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及執行秘書一名。委員由研發長、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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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由研發長、研究資源組組長、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等人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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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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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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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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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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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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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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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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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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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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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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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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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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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6月5日 (五) 09:19的目前修訂版本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103.05.06一O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1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2020號函公布
103.09.11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2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103.10.03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109.05.14 10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161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及執行秘書一名。
       委員由研發長、研究資源組組長、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等人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