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物品捐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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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籌措校務基金,促進校務發展,提升資源使用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金錢之外之財物捐贈,需檢附校外單位捐贈函文及清冊,簽請校長同意捐贈。
三、本校所收受金錢之外之動產及不動產財物捐贈應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若需開立捐款收據,需由捐贈者提供捐贈價值之文件證明,
  其受贈財產價值以該份文件證明計算現值。
  (一)受贈不動產,土地以政府評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稽徵單位出具之評定價格為準。
  (二)受贈動產為教學設備、電腦(軟硬體)及車輛等,新品之價值以銷/出貨發票為準;非新品者,以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
     如未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時,得按其品名、規格、型號、用途、年份及使用情形等估定之。
  (三)受贈為有價證券者,以受贈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格估定之;未上市(櫃)之股票,以受贈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四)其他財物之受贈,其價值得依財物之性質或捐贈時之時價,分別估定之。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