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服務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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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借書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07.16﹙85﹚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修正頒布
                             93.06.28高醫校法第0930100023號函公布
                             93.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5.0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9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館藏圖書資料,使讀者充分參考及借閱,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借閱資格: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兼任教師及代訓人員。
         三、本校校友。
         四、館際圖書互借者。
         不屬於前項各款人士,本館不受理其借閱申請。
第三條	借閱書籍方式:
         借閱書籍時,應向本館館員出示借閱證件(即教職員證、學生證、讀者卡),以資辨
         識。
         教職員工借閱書籍前應另填具申請表,經查核確認後,即可以教職員證親自辦理借閱
         手續。
         前條之第二、三項人員應另填具申請書及辦妥保證手續(保證人限為本校編制內教職
         員工),經審核通過核發讀者卡,憑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讀者卡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得再申請辦理。
第四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
         一、專任教師、醫師及研究生:十五冊,借期四週。
         二、職員工、學生、兼任教師、代訓醫師:十冊,借期四週。
         三、本校校友:六冊,借期二週。
         四、館際圖書互借者:五冊,借期二週。
第五條	字典、百科全書、珍貴圖書、參考書及期刊(含一般性期刊及報紙)等,均限於館
         內使用,如因特殊情形必須外借時,應以書面申請辦理臨時外借(不含教授指定參考
         書),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天。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條特殊情形係指:
          (一)期刊內有彩圖,館內無法複印時。
          (二)館內無相關設備及設施,供讀者利用複印時。
         二、借閱方式:限校內教職員生,填具申請表並質押教職員證或學生證辦理。
         三、借閱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以後開放外借,隔日開館八時三十分前歸還。
             週六至週日:閉館前半小時以內辦理外借手續,隔日開館八時三十分前歸還。
         四、借閱數量:每人限兩冊。
         五、逾時歸還:每冊每小時罰款新台幣二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六條	借書期滿如欲續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書期滿日前二天內,始得辦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天數與第四條所述之借期相同,但該書已有他人預約時不
             得續借。
         三、館際圖書互借者不得辦理續借。
第七條	圖書歸還後,應經本館辦清手續歸架後,始得再行外借。
第八條	借書人欲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辦理預約,並於該書回館五天內辦理借
         書,逾期者取消預約。預約冊數以五冊為限。
         館際圖書互借者不得辦理預約。
第九條	借書人凡逾期未還圖書時,即中止其借書,並依逾期冊數及天數合併計罰(每冊逾
         期一天以新台幣二元計算),但經本館通知限期歸還,逾期仍未歸還時,則視同遺
         失,並依本要點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所借圖書遺失時,借書人應於兩個月內自行購買全新同一版次或最新版之相同圖書
         抵償,否則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期刊類:賠償定價五倍之金額。
         二、其他圖書類:賠償定價二倍之金額。
         三、套書類:賠償原書定價全套之金額。
         四、非書資料類:賠償定價三倍之金額。
         五、無標示價格或價格無法確定之圖書:參考主題近似之最近五年出版圖書之價格,
             經本館館長同意後,依該書類別定其賠償價格。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不得圈點、評註、折角、污染、或有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若損壞情形嚴
         重者,得比照本要點第十條辦理。
第十二條	借出之圖書,如因裝訂、編目、清查或清理等必要時,本館得要求借書人限時返
         還。
第十三條	借閱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如經發現違規即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
第十四條	讀者卡遺失時,須向本館辦理掛失並申請辦理新證,借書人如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
         圖書蒙受損失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必要時,本館得視情節報請相關單位
         處理。
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前,應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六條	借閱證件使用期限屆滿,如所借圖書未還時,經本館通知後應於限期七天內返還,
         逾時未還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且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責。
第十七條	凡使用館際圖書互借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館際圖書借閱規則辦理。
第十八條	還書箱使用規則:
         一、還書箱系提供讀者於本館閉館時間歸還圖書之用。
         二、本館訂於每個工作日上午八時十分開箱取書。
         三、擲入還書箱之圖書,其歸還日期,均以本館開箱取書之日認定,如有逾期情形,
             概由讀者自行負責。
         四、凡透過還書箱還書之讀者,應自行上網查對或電話詢問其還書程序完成與否,以
             確保個人借閱權益。
         五、體積過大以且經由申請『臨時外借』程序所借出的書刊,必須由本人親自至櫃檯
             歸還,不得擲入還書箱。
第十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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