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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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3九十六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8.23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1號函公布
102.10.22一○二學年度第一次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29一○二學年度第二次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1.23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4號函公布
104.06.09一○三學年度第三次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6.29 一○三學年度第三次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8.27. 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794號函公布

一、  為建立本學系課程發展模式,促進課程之統整和教學品質之提昇,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及行政教師。
    遴選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以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擔任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
     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