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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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30 99學年度第10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6.30 99學年度第10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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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050.doc|101.01.12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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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050.doc|101.01.12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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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 99學年度第十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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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8 101學年度第五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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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2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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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4051.doc|103.01.02 高醫院護字第102110405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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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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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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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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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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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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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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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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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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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委員名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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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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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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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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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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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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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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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學系系務會議自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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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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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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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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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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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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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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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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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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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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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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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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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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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本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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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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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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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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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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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本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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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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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日 (二) 15:40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5號公布
92.04.22 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四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100.06.30 99學年度第10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01.12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0號函公布
100.6.30 99學年度第十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102.7.18 101學年度第五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8.22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3.01.02 高醫院護字第102110405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
   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學系系務會議自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本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
   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