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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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10.20第四次院務暨第三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1.11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實習第二次會議通過
102.01.15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5.14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05.28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7號函公布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
      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學生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五、 本要點經「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