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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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098002.doc|99.04.08 (98)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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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依據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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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依據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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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組成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學系甄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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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組成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學系甄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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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於簡章內,並依規定辦理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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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於簡章內,並依規定辦理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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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有關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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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有關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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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簽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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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簽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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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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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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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面試委員之組成由召集人推薦本學系專任教師至少三人(含)以上,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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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面試委員之組成由召集人推薦本學系專任教師至少三人(含)以上,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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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聘任,辦理面試作業有關事宜;面試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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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辦理面試作業有關事宜;面試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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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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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親),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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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學系甄選入學招生名額不超過本學系大學入學聯招學生人數百分之四十,並以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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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學系甄選入學招生名額不超過本學系大學入學聯招學生人數百分之四十,並以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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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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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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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條件,且通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本學系所定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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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條件,且通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本學系所定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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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指定項目甄選。指定項目內容公告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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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指定項目甄選。指定項目內容公告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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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陳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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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陳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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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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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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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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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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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5:58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8.05 (91) 高醫校法(三)字第0二三號函公布
99.03.17 護理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會議通過
99.04.06 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通過
99.04.08 (98)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2號函公布
一、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依據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事宜,組成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學系甄選入
    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於簡章內,並依規定辦理甄試
    項目有關試務工作。
三、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簽請
    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四、  面試委員之組成由召集人推薦本學系專任教師至少三人(含)以上,經學院院長同意後,密送教務長陳請
    校長聘任,辦理面試作業有關事宜;面試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應自行申請迴避。
五、  本學系甄選入學招生名額不超過本學系大學入學聯招學生人數百分之四十,並以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名
    額為限。
六、  符合本學系甄選入學條件,且通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本學系所定學科能力測試篩選之學生,得報名參加本學
    系的指定項目甄選。指定項目內容公告於招生簡章中。
七、  本學系甄選結果應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陳本校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並公告
    錄取名單。
八、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