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7月4日 (三) 16:1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0.9.16 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4.06 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通過
100.10.18高醫院護通字第1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
     以上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由博士班班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博士班班主任
     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第四條  本學系99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入學後5年內完成。因懷孕、
     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
     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惟至多以2年為限。
第五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兩週內受理申請,申請時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六條  申請通過後,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辦理考核。不及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重考,並以
     一次為限。未於規定年限完成考核者,依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第七條  考核時,資格考核委員會應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就博士論文相關計畫書
     及口頭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
     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